西安美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西安美术学院建校于1949年,其前身为西北人民艺术学院二分部,1949年7月由山西临汾迁至西安市长安县兴国寺,更名为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后历经西北艺术专科学校、西北美术专科学校等阶段,1960年5月始定名为西安美术学院,1994年学院整体迁至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 西安美术学院自建校以来,广纳贤才,汇聚名师,立足卓绝的延安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艺术教育理念,为国家的建设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艺术人才,创作了许多在中国当代美术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作品,为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为西安美术学院,简称西安美院;英文译名为Xi’an Academy of Fine Arts,缩写为XAFA。 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00号。另有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长安校区(长安校区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神禾二路)。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afa.edu.cn。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高等教育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西安美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为己任,以造就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级艺术人才为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院以美术学、设计艺术学、艺术学理论学科为主体,坚持多学科整体发展,做精美术学学科专业,做强设计学学科专业,提升艺术学理论学科专业水平,扶持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专业,促进当代前沿学科专业发展与不同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研究创作型大学为办学定位,以创建 “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艺术院校为发展目标。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招生规模并报省政府核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保证各类人力资源;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及各种教育创新和社会文化繁荣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各类专业和学生的招生比例; (三)按照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方向;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组织机构的艺术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各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开发及服务等活动;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及社会捐赠财产; (十)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学生公正平等的接受教育,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保证和尊重师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努力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理念及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传统与当代并重的办学理念和艺术创作的自由精神,积极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技艺传承创新,培养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富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文化素养与艺术技能并重的培养理念,积极将现代科技成果引入传统教育方式,强调传统文化和现代人文主义教育相结合,倡导艺术创作具有个性和特色。 第十五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注重和开拓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和弹性学制,不断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自主为攻读学位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自主为社会知名人士授予各种名誉学位。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拟定招生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领导学院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讨论决定院内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履行上级党委所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职能工作部门,在系(部)级教学单位或独立建制单位设立总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委的工作决定,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通过执行《党政会议议事规则》,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学院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党的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依法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行政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向院长请示和报告分管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履行相关职能,为学院建设提供服务支撑。 行政管理和服务单位应自觉破除行政化作风,积极为教学科研和创作一线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组织单位,按照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学机构与学术组织 第一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各系(部)及独立建制的教学和研究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按照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自主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活动; (三)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总支或直属支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发挥党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节 学术组织和评委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法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师职务由学术委员会依法评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学术委员会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同时承担院内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评定、授予学位的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思想作风正派,理论造诣深厚,专业创作影响广泛,德艺得到广大教师和艺术界普遍认可,并能正常工作的在职教师和专家。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及其它教学科研机构,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学术组织,对本单位教师的科研及艺术创作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条 教职工是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的主体。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及创作任务,同时担负着管理学生责任,学院应积极为教师的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提供方便,努力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并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晋升和奖罚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并通过培养与考核等方法,提高教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的责任: 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人师表、努力塑造和完善师德,言教身教并重;确保讲台为传授专业知识和党的思想教育阵地,不为邪教邪说所用;热爱和尊重学生,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杰出人才;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献身党的美术教育事业;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的荣誉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诚于学术研究,勤奋于艺术创作; (四)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教代会章程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凡被学院聘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人数不得低于总数的60%。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也可临时召开大会。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三年一届,期满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对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和废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的年度工作及财务、工会等其他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并通过教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审议上届(次)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努力完善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并合理吸收采纳。如确不能吸收采纳,应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院工会为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代表大会的常务工作。 院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根据学院实际,系(部)及有关直属单位实施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积极为教职工维权发挥作用。 第三节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具有西安美院学籍,正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等各种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几年系统学习,基本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圆满完成学院的规定学业,把自身塑造为发展美术事业的合格人才,做好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准备。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教育,取得各种学习深造和学术交流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奖励以及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合法组织学生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 (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依法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学院物质财产,合理使用教学设施; (四)忠诚正义勇敢,爱党爱国爱校;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职工作部门,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就业创业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委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为学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学生利益,努力为学生服务。 学生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代会在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发展建设和民主管理。学生会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为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应做好桥梁和纽带,在学生维权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节 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六十三条 共青团是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 共青团西安美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据团章和有关法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十四条 民主党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参政党。 各民主党派组织要在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为学院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董事会和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利用合法形式,帮助学院争取办学资源,促进学院与社会各届、各领域开展合作。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 会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本院毕业、结业、肄业以及接受过正式学习培训的人员;在本院工作过的教职工;本院聘任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六十九条 校友会是由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的活动宗旨是:团结和凝聚校友力量,共同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以各种方式,热忱为校友提供服务,欢迎和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发展建设。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学院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事业收入与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宽办学经费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并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学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训:弘美厚德 借古开今。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徽:红底金字方形,篆体“西美”二字。如图: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后,院内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应以本章程为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须由院长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后,报陕西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版权声明:西安美术学院发展规划处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10976号-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西安美术学院 / 邮编:710065 / 电话:029-8821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