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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要求

西安美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四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达到我校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院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合格的;

(二)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专业课程(含专业选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补及格);公共文化课程(含公共文化选修课程及素质选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补及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毕业展览创作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高于或等于80分。

第六条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五条各项条件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课程成绩(“不及格”+“补及格”字样)门次大于等于5门次者;

(五)在校修业年限内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学生有前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所有文化课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并且专业课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奖项的;

(四)有其它与学业成绩密切相关的突出表现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二级院系对其品德操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评议,并提交教务处;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进行评议审定,确定通过及未通过学生名单;

(三)教务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及各系(部)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目执行。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予以补发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采取欺骗、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将研究结果及处理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2019年4月25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院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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