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达到相应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与答辩、毕业创作与展览(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公共文化课程(含公共文化选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课程经重修或补考的门次不超过5门(不含5门),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与答辩、毕业创作与展览(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高于或等于80分。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达到第四条各项条件者;
(二) 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三)在学期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
(四)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次数多于或等于两次的;
(五)学习期间考试或考查中有五门以上(含五门)是经过补考才及格的;
(六)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被检测为抄袭者;
(八)毕业创作展览作品被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未通过;
(九)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未能毕业以结业处理。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系(部)对其品德操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评议,并提交教务处;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毕业论文与答辩、毕业创作与展览(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进行评议审定,决定通过及未通过学生名单;
3、教务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毕业学生学业成绩及各系(部)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5、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目执行。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院相关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