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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博士学位要求

西安美术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05-30

西安美术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省学

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

布。目前我院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级别为:

学科门类:艺术学 代码:13

博士学位:1、美术学 / 一级学科

代码:1304

2、设计艺术学 / 一级学科

代码:1305

3、艺术理论 / 一级学科

代码:1301

硕士学位:1、美术学 / 一级学科

代码:1304

2、设计艺术学 / 一级学科

代码:1305

3、艺术理论 / 一级学科

代码:1301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

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委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教学研究

人员至少占委员的半数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办法由学院提出初选人名

单,征求各系、部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本院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 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对其政治

思想表现、学位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和毕业创作进行全面的审核;

6.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和毕业创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

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可就是否同意重新答辩、举办展览做出决议;

7. 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有权做出撤消的决定;

8.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进行);

9.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10. 审批西安美术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1. 审批西安美术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

12. 审核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创作,并评选出优秀作品;

13. 评选硕士生、博士生优秀毕业论文。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成

员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到会成员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者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

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方可按相应的规定和手续获得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

位申请书、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导师的评语及推荐材料)

和学位论文,并符合我院对申请各级学位的其它要求。我院办理学位申请时间

为每年三——四月份。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共同课考试科目: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到四门课;

3. 一门外语课。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通过考试。

学位课考试获得学分最低分数线为 75 分。

第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共同课考试科目: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到四门课;

3. 一门外语课。

博士生的课程考试,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

位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通过考试。

学位课考试获得学分最低分数线为 75 分。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

应提交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

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第五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和论文答辩,实践研究生毕

业创作展览通过评审,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摘要,有

初步的听说能力;

4.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实践与理论并重

博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览通过评审,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的成果;

4.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

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 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主

义建设或本门学科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3. 论文题目确定,用于论文写作的时间为一年以上,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4. 艺术实践专业硕士论文字数应在 1.2 万字以上,艺术学理论专业硕士论

文字数应在 3 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2. 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成果,且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较大意义;

3. 博士论文的写作时间一般应有二年左右;

4. 博士论文字数要求在 5 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外文摘要、目录、绪论、

正文(理论分析,田野考察,论据)、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

的科研成果及附录等。

第七章 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各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和西安美术学院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创作、

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合乎要求者,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

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程序

1.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 ,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

各二级培养单位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思想品质、学习完成情况、毕业论文、

毕业创作、学术水平进行预评审。

2. 预评审通过后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申请

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加科研项目、展览

的证明。

3. 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并就论文的选题意义,论文

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提出详细的评语。硕士论文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

的见解;博士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何创造性的成果;对研究生科学研究

的工作能力给予评价;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

意见。指导教师还要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毕业鉴定。

4.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查通过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六条 答辩前两个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

论文评阅人两名,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如果论文评阅中有一人不同意答

辩,应增聘一位评阅,若有两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此次申

请终止。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五名,评阅人至少三人为校外专家。论文评阅人

四人以上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答辩,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

论文的评阅全部采用匿名评审的办法。

重新申请的时间,在下一年度进行。

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

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2. 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

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

果;

3. 论文的重要缺点和问题;

4. 需要质询的问题;

5. 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要求。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 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

中包括二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列席,但不能成为答辩评委。答辩委员会主席

应由具有硕导资格的教授或相应职务者担任。

2. 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包

括三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可列席,但不能成为答辩评委。委员会的主席

应由具有博导资格的委员担任。

3. 论文在答辩前十天递交答辩委员会;

4. 答辩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处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2. 推选答辩评委会主席;

3.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4. 研究生作论文报告(硕士论文 20 分钟,博士论文 45 分钟);

5. 由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

6. 答辩委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7. 休会。此期间主席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主席主持对论文的评议。主席

或指定其他人员起草有关意见书。经委员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8. 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9. 学位申请人表态;

10. 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认真作好记录。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处。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做出决定。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答辩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可建议重新答辩。硕士

学位应在一年内,博士学位应在二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重新组织答辩,只

能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1. 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2. 对毕业创作及专业的简短评语;

3. 是否建议毕业的决定;

4. 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

生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

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全日制研究生申请

学位的程序进行。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执行《西安美术学

院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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