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全面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 培育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 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 服务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 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具体申请程序请参照学院相关管 理办法执行);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 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安美术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 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获准,方能有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 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 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由新生提出 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需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新学 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达到入学 健康标准的方可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学 申请者,或经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复查合格而逾期两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将对其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身体健康复查由院医务所负责,专业水平复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各二级培养 单位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并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作暂缓注册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凡违反国 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由研究生处 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批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将请有关 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各二级培养单位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 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如下:
( 一 ) 因病请假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期间将病假申请、二级甲等以上 公立医院的疾病或医学证明、病历交(寄)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并得到所在 二级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二 ) 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报到期间将事假申请交(寄)到所在 二级培养单位,并得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 三 ) 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或其它通信形式请假,随即补寄书面请假材料,并得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请假时限 的答复,请假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按照学院研究生学费缴费制度,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到学院财务 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将 分别作如下处理:
( 一 ) 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又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学生,应予以退学处理。
( 二 ) 按程序履行了暂缓注册手续,但超过准假期限未报到注册的学生, 应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和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各专业学制与学习年限如下: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含休学)。
(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4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含休学)。
(三)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4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含休学)。
(四)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 加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报告, 请假一天以内由任课教师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案(一年级研究生共 同课请假需由研究生处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报二级培养单位办 公室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报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处 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生按旷课记;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术讲座、毕业答辩、 外出考察等)作为公共课均实行考勤制度,凡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记。课堂教学 的旷课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外出教学、实习、考察等教育教学活动,按一天 8 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通过考勤(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发现学生有旷课行为,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改正表现并继续旷课者,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处理办法: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 实习、社会调查、学术讲座、科研活动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 当事先请假。学生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各二级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要及时地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进行登记,对旷 课学生须根据旷课节数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学生出勤 情况应作为在校表现重要内容之一,各二级培养单位每学年汇总一次,公示后 报研究生处。
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一)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五十节(含五十节)以上,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 学籍的处分;
(二)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四十节(含四十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二十五节(含二十五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五节(含十五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十节(含十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急病或 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院医务室或 挂钩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培养 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报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累计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须有家长证明,对事假应从严掌握。有特殊原 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报研究生处批准。事 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或研究生处销假。学 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培养单位办公室备 查。学生一学期累计事(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学院授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直接处理并报 研究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处直接处理并备案
;留校察看、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处审核,报 院办公会批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 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查 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 1/3 学时,应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
(一)学院开设的研究生公共必修课,采取综合考试的办法,平时成绩(平 时作业、考勤等)占该门课程 30%,结课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 70%。
(二)公共必修课程考核不实行第二次考试。考核不合格应随低一年级相 同课程跟班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加注“重修”次数;
(三)专业必修课考核:学院研究生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 任课教师按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四)研究生的研究课题由导师安排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次累计达到 2 门 以上(含 2 门),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给予学业预警;一学年所修课程累计达到 3 门以上(含 3 门),应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准予缓考。准予缓考的学生由批准部门安排随下一级学 生参加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 一 ) 研究生公共课缓考应由学生导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培养单位公 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缓考由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
( 二 ) 凡因疾病、急事或突发事件无法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 者,需事后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并提供“ 急诊证明” 或急事、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旷考、考试违纪与作弊
(一)学生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为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旷 考”。
(二)学生在课程考核中凡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成绩记为“违纪”或“无 效”;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西安美术学院考试作弊和违犯考场纪律的界 定标准及处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 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 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予以转专业(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除外)。
研究生转专业时需要办理如下手续:1、研究生个人转专业申请;2、现任导师、二级培养单位签字(盖章)同意转出,新转专业导师二级培养单位签字(盖 章)同意接收;3、由研究生处在公平、公正程序下进行审核,公示后在读研 究生转到新申请专业就读。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予以转学。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 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 1 年”为限。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3. 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非全日制学生除外)。
(二)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1. 因病假、事假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 1/3 者;
2. 自费出国留学者;
3. 已婚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者;
4. 由于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办理休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以内。
在校研究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应经家长签署意见)向导师提出申请并由主管二级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同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文件和复学申请到研究 生处申请复学,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休学文件、复学申清、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和校医务室签署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 处理。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将取消复学资格,并根据司 法机关的处理意见,由学院作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累计不合格(75 分以下)门数达到 3 门者;
(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应劝其办理退学手续;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供处理依据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接到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后,进一步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无误,由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报院长办公室。
(三)院长办公室应将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提 交院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四)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退学或开除学 籍的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接到“决定书” 后,根据相应规定可以提出申诉。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 教育厅备案并在学籍管理平台实时标注。
(五)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已生效的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 10 天内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学生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六)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 自动申请退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直接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 由研究生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籍管理平台实时标注。
第三十八条 因患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须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退学处理 书面意见,并经校医务室签署确认意见后,将退学处理书面意见和医院诊断证明一并报研究生处审核,直接办理退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 容,修满课程学分。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达到培养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院 颁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在规定的延长年 限内继续完成学业、修满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学习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符合毕业的其它条件可提前一年毕 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硕士研究生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安排毕业创 作(设计)、毕业论文工作,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安排毕业创作 ( 设计 )、毕业论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 未修满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习时间达 1 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符合《西安美术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 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院将按教育 部规定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报 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如 遗失或损毁,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 学籍,不予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 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习证书原则上不允许带领。非不可抗因素代领时应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办理。关于毕业证、学位证领取的说明:
(一)学生必须持离校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研究生处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并在《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发证。
(二)有部分学生由于个人助学贷款没有交清,此部分学生在领取毕业证 书时除遵照以上要求外,必须凭学生处出具的有关贷款缴清的证明。没有证明 的一律不发。
(三)毕业证、学位证原则上不能代领,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领取的,请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代领(注:委 托人必须为被委托人直系亲属关系)。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笔手写,并在委 托人处签名、按手印确认。代领人也须在代领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四)毕业证、学位证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领取的,同时也没有委托亲属领取的,毕业生可写委托书委托研究生管理部门通过邮政(EMS)邮寄。(注: 委托书要求同上,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遗失、损坏等问题由委托人自负。)
(五)盖章的毕业证书即具有学历效力,请务必妥善保管,根据《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毕业证书丢失不能补办,只能 办理毕业证明书。
(六)盖章的学位证书即具有学位效力,请务必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丢失 不能补办,只能办理学位证明书,办理程序请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在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 安全、稳定,保障在校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在校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 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借放高利贷、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 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 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院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 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 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 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 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 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在校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 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 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具体工作流程请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办 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 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研究生二级培 养单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由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导师、二级培养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 6 到 12 个月,到 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在校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 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在校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 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 诉。申诉的具体办法见学院学生申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 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院长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建 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院长办公室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与教育部 41 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