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34 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陕西省教育厅陕教位办[2013]2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同时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
学院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 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中,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在 10% 以内者(含 10%)修改后答辩;“全文文字复制比”在 11%20% 之间者(含 20%)指导教师与学生提出修改方案,修改后经导师签字,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全文文字复制比”在 21% 及以上者取消其学位
申请资格。
第十条 当学位论文的内容出现争议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 3 名专家对提交的论文经行评估。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给予处分。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将对各培
养单位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组织院级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对于出现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经调查认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