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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及处罚规定

西安美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25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取得西安美术学院学籍,在西安美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所犯错误已经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经教育认错态度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打架斗殴:策划他人打架、动手打人、为他人提供凶器、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造成一定后果并提供伪证者;参与打架,事后有意隐瞒事实且不认识错误者;侮辱殴打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者;报复或策划他人打人者;寻衅滋事、纠集校内外人员打人者。

3.校内考试作弊:本人或协助他人作弊情节恶劣,但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意愿,且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者。

4.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属于过失犯错、认错态度较好者。

5.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者。

7.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录像等淫秽制品,且属初犯者。

8.有严重赌博行为及聚众赌博者。

9.盗窃(用)公章、文件、档案、办公设备,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者。

10.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欺诈活动者。

1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节以上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1.参与打架,但积极悔改、认错态度较好者;以“劝架”为名,偏袒

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2.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3.夜不归宿或私自留他人在校住宿,屡教不改者。

4.私拿图书馆书刊(或利用阅览机会偷撕书刊)者。

5.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报或重要通知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6.毕业生不遵守毕业离校规定,乱扔乱砸物品、无理取闹者。

7.严重扰乱校园教学秩序及学生公寓生活秩序者。

8.辱骂宿舍、教室、食堂等校园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且态度恶劣者。

9.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较为严重、认错态度较好者。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五节以上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学生公寓内务卫生规范、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私接电源线等扰乱学生公寓生活秩序者。

2.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3.酗酒滋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4.策划他人打架或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侮辱及其他方法触及他人)。

5.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场所上乱涂乱画者。

6.私拿图书馆书刊,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损失者。

7.考试(考查)有作弊嫌疑,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诚恳者

8.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以上。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警告处分:

1.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初犯者。

2.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参与打架斗殴,但及时认识自己错误,且未造成伤害者。

4.不遵守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者。

5. 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物上乱涂乱画,及时改过,并恢复原状者。

6. 课程作业中抄袭他人者。

7.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节以上。

第九条 学生违反课堂考勤管理规定,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获各种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享受的资助,经一年考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

2.受处分学生一年内不得评选各种先进,不得评定奖学金不得申请减免学杂费及享受困难补助。

3.已获得各类个人奖学金的学生,在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

4.受处分学生视其受处分的类型依据《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在本学年的综合考评中扣分:受警告处分扣l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受记过处分扣3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4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后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内如再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可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给予学生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处分解除:学生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解除处分申请。申请中应写明本人在受处分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和对所犯错误的悔改情况,交所在系(院),经系(院)务会根据该生表现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属于学习纪律方面违纪的报教务处、其他方面违纪的报学生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系(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经系(院)务会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属于学习纪律方面的报教务处,其他报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最后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属于学习纪律方面的报教务处,其他报学生处)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具体按《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西美院字[2017]17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为严肃校校规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学院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附属中等专科学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

                                         二〇一八

【修改180612】--西安美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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