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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及处罚规定

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良好形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统一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学生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聘用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以服务同学为宗旨,严格自律,在工作中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工作能力,自觉养成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严于职守的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职责

  确定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积极收集校内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院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总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50%以内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校外用人单位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登记表》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上岗,《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登记表》交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留档。完成一学年勤工助学活动后学生需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登记表》工作总结部分并经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交至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存档。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少于25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每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80元,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应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签订《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劳动协议书》,负责老师负责统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指导管理工作。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学生、学院三方签订《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三方协议》。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按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需于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将《西安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助理考勤考核汇总表》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交至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学生月度考核等级为“差”的,对本人进行口头警告;任职期间内两次考核为“差”的,经本人知晓后,在原有工作时长基础上减除8小时工作时长;任职期间内三次考核为“差”的,经本人知晓后,调离原工作岗位。

任职期间内,所在卫生区域岗位负责人可在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为“优”的学生中推荐一人在考核当月原有工作时长基础上增加8小时工作时长助理岗位负责人可每学期在考核等级为“优”的学生中推荐一人在考核当月原有工作时长基础上增加8小时工作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内容为:本职工作岗位学习、活动参与共计3项内容,考核等级全部为“优”的可在学期末最后一次考核原有工作时长基础上增加8小时工作时长。本办法所称学生干部为勤助中心干部换届大会所产生的学生干部。

第二十  每年6月,经个人申请及所在区域负责人推荐产生5%(不足1人部分按照1人计算)的优秀学生成为当年勤助之星候选人(助理岗位需指导老师推荐)。评选参照《西安美术学院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  每年6月,经勤助管理中心学生干部个人申请,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审核,产生10%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西安美术学院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和奖励办法》执行。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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