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资助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学费问题不能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在本学年列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4、生活俭朴;
5、接受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并认真完成;
6、申请了该学年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4、因病休学者;
5、吸烟酗酒者;
6、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7、学年旷课累计十次(含)以上者;
8、所在学年综合考评有课程不及格者;
9、考试考查作弊被通报者;
10、学年内无故夜不归宿被通报者;
11、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12、学年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通报者;
1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4、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三章 比例与标准:
第五条 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
一等: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的0.8%(一年级除外);
二等: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的1.5%(一年级除外);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选,且占用评选名额。
第六条 申请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标准:
一等:减免本学年学费;
二等:减免本学年学费50%。
第四章 申请、评定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费减免申请书、《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八条 审核与评选:教学单位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审议与发放:院学生处汇总、审核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审定,审议通过后冲抵本学年学费(溢缴款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 学生因病体学、 退学、意外事故死亡,其已享受的学费减免不再收回。
第十一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已享受学费减免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其全额返还资助奖励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不再适用。
西安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