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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及处罚规定

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30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或年级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也可申请:

1)、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

2)、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文艺、体育活动,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者;

4)、其他方面授予各类表彰,获得广泛好评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10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系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申请学生填写的《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格式报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是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量化标准,具体要求是:

1.参加评选的同一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各系要出具具体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1500元以上)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7.考试、考查作弊者;

8.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9.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10.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1.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者。

第九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所在系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我院在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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