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生)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院根据各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表现优秀学生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无违纪现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达到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要求,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同学;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加学工部、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系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在本系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1、系(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学生申请书;
3、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院(系)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4、学生所在班或年级上学年全体同学综合考评排名表;
5、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获奖栏”顺序排序;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各系归档保存五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者;
4、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5、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6、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或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我院在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系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
20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