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陕教财[2014]14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导师推荐、二级培养单位(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定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术成果与科研项目为重点考核要素,评定比例为评选对象人数的2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综合考评成绩、学术成果为重点考核要素,评定比例为评选对象人数的20%。
第七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会实践能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欠缴学费的;
(二)上一学年有成绩不及格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四)在申请学业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二级培养单位(系)和研究生处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学校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领导、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二级培养单位(系)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等5~7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各二级培养单位(系)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评定和公示工作。二级培养单位(系)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报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二级培养单位(系)应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单位(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系)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