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学院正式在册本科生中家庭经济状况确属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者(一年级除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优抚家庭子女;
4、部分单亲子女;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来源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确属困难者。
第三条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3、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能认真完成工作;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年旷课累计十次(含)以上者;
3、考试考查作弊被通报者;
4、所在学年综合考评有课程不及格者;
5、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6、学年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通报者;
7、私自校外租房住宿者;
8、学年内无故夜不归宿被通报者;
9、休学者;
10、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11、吸烟酗酒者;
1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的;
1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4、不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三章 比例与标准
第五条 西安美术学院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5%(一年级除外);
第六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的标准:4000元/人。
第四章 申请、评定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申请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书、《西安美术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教学单位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处审核。院学生处汇总、审核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后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审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因休学、 退学、意外事故死亡,其已享受的学院励志奖学金不再收回。
第十条 学院有权对院系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学生已享受励志奖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其全额返还资助奖励及荣誉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试行,2019年6月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