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奖助政策及处罚规定

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7

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制度的通知》(陕教贷〔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和特困生档案管理依据我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条 每学年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特困生人数,从6%的资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经费,专门用作对特困生在校期间全程全部资助的经费。

第四条 各系在评选各类奖助学金、补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特困生倾斜,确保每一名特困生都能获得资助。

第五条 特困生可享受学费减免,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困生上岗。

第七条 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特困生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坚决杜绝因交不起学杂费而拒学生于校门之外的现象。

第八条 将每年12月作为“诚信教育宣传月”,通过举办各种诚信感恩励志教育活动,树立特困学生先进典型,引导特困生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消除“等靠要”的心理,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高校阵地。

第九条 就业指导中心对特困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优先扶持特困生的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特困生就业。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建立各种用于特困生的基金,组织特困生开展回馈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每月第二个星期五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接待日,学生资助中心、心理咨询中心、各系学工组专人接待,对特困生开展心理、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二条 由学工部统一安排,利用寒暑假进行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家庭走访,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家庭走访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2016修订稿)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也使学生思想教育及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综合考评工作由院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党支部主要负责、学生辅导员具体执行。具体考核材料由教务处、各系办公室、有关教研室、院团委、学生班团干部等方面提供。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十月份考评一次,毕业时总评一次。各系每次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排出名次,并记人相应表格向学生公布一周后,上报学生处审定;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

考评的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考评结果用综合考评总成绩表示。综合考评总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60%+体育成绩×10%

第五条德育考核

1. 德育成绩=思想政治类课程、法律类课程、就业指导课、素质选修课、就业指导课、心理教育课、国防教育课平均成绩+德育加分-德育扣分

2. 德育加分项目:

(1)担任院、系、班级学生干部者,工作表现优秀,可按10、6、3考评(加分人数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3,院、系主要学生干部最高加10分班级干部最高加6分),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处、团委考评、系、班学生干部由系党总支组织考评(同时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者,加分按最高分计,不可累计)。

(2)参加院大学生艺术团者可根据本人排练及参加演出情况,表现突出的加6分,称职者加3分(不超过成员总数的3/4)。

(3)参加国家级演出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2、10、8分,优秀奖加6分。

(4)参加省级演出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6、4分,优秀奖加2分。

(5)参加院学生处团委组织的各项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分(含艺术团成员),优秀奖加0.5分。

(6)国旗班成员工作认真表现突出者加6分,称职者加3分(由负责老师和班长参照平时表现考评、学生处审定)。

(7)受到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1、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1分,被评为优秀者加2分。

(9)积极参加院系活动者最高加3分,由各系团总支组织考评。

以上(3)、(4)、(5)条加分项目必须有获奖证书,由院学生处审核认定,只以最高奖项加分,不可累计。

(10)其他加分项目由团委认定后给与加分。

3.德育扣分项目:

(1)受留校(团)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团纪处分和院通报批评、系级处分的,分别扣40、30、20、10、5、3分。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班团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3)无故旷课1节者扣2分(处分过的不再扣分)。

(4)不遵守会场、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不足以纪律处分者,每次扣2分。

(5)宿舍、教室和负责的清洁卫生区,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每次每个成员扣2分。

(6)社会实践活动未参加者扣2分。

(7)注释:“考试作弊”对于学生考试(考查)作弊的,按照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我院基于“以人为本”的育人目的,对已在教务处记录备案的,但未被做出处分决定的作弊学生,综合考评时德育扣分10。

第六条 智育考核

1.学生智育考核主要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由教务部门提供)。其成绩为本学年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德育、体育课除外)的平均分。依下列公式计算:

智育成绩(百分制)=专业课、文化课、专业选修、文化课选修平均成绩+智育加分-智育扣分。

2.智育加分:

(1)参加国家级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可分别加20、16、12、8分。

(2)参加省、部级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10、8、6、4分。

(3)参加院级大型美展获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3、2、1、0.5分。

(4)科研成果可根据等级按最高分10分评定。

以上述(1)、(2)、(3)条中若同时获两次或两次以上奖励,只能以最高分计,不可累计。集体作品二、三作者加分分别为第一作者的1/3、1/6。

3.智育扣分:

(1)考试不及格每门扣3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加扣1分(所有课程不及格均在智育扣分中体现)

(2)无故缺考,每缺考1次扣3分。

第七条 体育考核

1.有体育课的年级,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70%+早操和课外活动考核分×30%+体育加分-体育扣分。

2.无体育课年级,必须达标且体育成绩=早操和课外活动考核分+体育加分。

3.早操和课外活动等考核和评分标准: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坚持上早操,对体育活动有较强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运动会的比赛,身体健康,能适应紧张的学习生活,全学年一般无病假者可按满分计。

(2)参加课外锻炼,对体育活动有兴趣,参加群众性体育运动较好,身体偶有小病,对学习无影响,全学年病假在一周之内可按80分计。

(3)偶然或经常不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对体育活动缺乏兴趣,体质较差或经常缺课,或不能坚持学习,全年病假在三周之内或三周之上,可分别按60分、40分计。

4.体育加分项目:

(1)国家级比赛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14、12、10,优秀奖加8分。

(2)省级以上比赛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10、8、6分优秀奖加4分。

(3)参加校运会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3、2、1分,优秀奖加0.5分。

(4)破省高校记录和院记录分别加16、l0分。

(5)参加本院运动队、健美操队的可根据本人本队训练情况,称职者加2分,优秀者加4分,由体育教研室负责考评,加分人数不过团队总人数的3/4。

5.以上(1)、(2)、(3)条加分项目必须有获奖证书,只以最高项加分,不可累计。

6.体育扣分项目:旷操一次扣2分(早操考勤情况由学生处提供)。

第八条 附则

1.截止考评开始之日,缺成绩的一律按零分计,下学年考评中也不予考虑。注释:“缺成绩”《西安美术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有关学生“缺成绩一律按零分计”,适用的具体情况是指:除学生因病、意外事故等各种特殊原因申请缓考,并经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认可,报教务处备案的以外,该科考试(考查)缺成绩的,一律按零分计。

2.德育、智育、体育成绩和综合考评总成绩不设满分限制,按实际课程平均分和加扣分情况评定,报学生处审批。

3.凡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它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4.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学生处。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毕业班)。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由我院提取的资助困难学生经费中资取。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助学金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且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现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6月,学院根据我院审核通过的困难学生名单,分配各系受资助具体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学院助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学院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有打架、酗酒、聚集闹事等不良行为表现者;

(9)考试、考查作弊者;

(10)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11)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12)一学年内3次无故夜不归宿者;

(13)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4)不参加学院或系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5)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系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所在系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学院助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助学金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学院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教学单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学生,将审核通过学院助学金名单,输入我院指定学生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我院正式在册本专科生中部分家庭经济状况确属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优抚家庭子女;

(4)部分单亲子女

(5)来源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确属困难者。

第三条 申请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家庭经济确属困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并在各教学单位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认真完成工作的;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第三章 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的比例及标准

第四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金额比例不超过实收学费总额的3%;

第五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的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章 申请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的程序、步骤及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实收学费总额的3%作为本单位评选总额,申请人数以各单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人数核算,学生处根据核算情况分配各系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院统一安排,由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交各教学单位:

(1)学生个人申请,要求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2)提供其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以年级(或专业、工作室)为单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并对其各方面表现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确定本系资助奖励学生名单后,向全系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院学生处。申请的总额控制在本系可申请总额以内。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在全院范围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学生处将最后审核确定名单返回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学生将获资助奖励情况输入我院指定学生管理系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申请学院励志奖学金: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考试、考查作弊者;

(9)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10)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11)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2)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13)因病休学者;

(14)吸烟酗酒者;

(15)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16)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

(17)不参加院系安排的勤工助学者;

(19)周末晚点名三次不到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休学、退学、意外事故死亡,其已享受的学院励志奖学金不再收回。

第十二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享受西安美术学院学院励志奖学金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返还资助奖励金额外,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或者本年级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教学单位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申请学生填写的《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格式报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是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量化标准,具体要求是:

参加评选的同一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7)考试、考察作弊者;

(8)体质测试不合格者或者旷操10次以上者;

(9)一学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夜不归宿者;

(10)一学年内三次以上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11)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所在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我院在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教学单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生)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院根据各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表现优秀学生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无违纪现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达到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要求,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同学;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加学工部、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系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在本系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1、系(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学生申请书;

3、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院(系)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4、学生所在班或年级上学年全体同学综合考评排名表,和平均成绩排名表;

5、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获奖栏”顺序排序;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各系归档保存五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者;

4、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5、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6、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或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我院在收到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欠缴学费的,将冲抵学费),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系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院长)为组长,副主任(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制度规定,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赌博;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院系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院系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我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所在教学单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系为单位,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我院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系为单位汇总后,由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系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和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且在各系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无3门以上不及格现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认真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单位受资助具体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每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西安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考试、考查作弊者;

(9)三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10)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11)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12)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所在系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单位上报国家助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十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各系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系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3〕2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陕西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陕西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坚持“应贷尽贷”的前提下,陕西籍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织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初步审核认定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认定的原则。

(一)认定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毕业班);

2、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同一地;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费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认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见证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栏可暂时不填,待学生回生源地办理贷款手续时填写完整。

2、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须向所在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

3、资格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组织评议。

各系(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5)开展公示。

对于各系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各系将填写好的“附件”收集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其他材料原件返回学生,复印件由各系保留),审核盖章后发回各系,各系将“附件”返回给学生,方可在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另外,非陕西籍学生不在学校进行申请及资格审查,需先填写《西安美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表,由各系统一交至学生处资助中心盖章后,至原籍各县(区)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在线申请,学生可选择“使用登录名登录”或“使用身份证登录”两种方式登录,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或https://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还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每年暑假前各系完成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并报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返回至各系。6月20日至7月底,学生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处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版权声明:西安美术学院发展规划处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10976号-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西安美术学院 / 邮编:710065 / 电话:029-8821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