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0801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树立优良的学习风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美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生的学生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安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初审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注册学籍;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能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录取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秋季学期学生应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或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请假未批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二周不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雕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除另有规定外,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时间均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指定的教学环节,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半天,由任课老师或辅导员审批;请假1-3天(含3天)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请假4天以上(含4天)至两周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请假两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批备案,未经请假、请假未批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岗位。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可在课堂中采用各种方式(点名、签到、抽查等)了解学生上课及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有旷课行为,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经批评教育无改正表现并继续旷课者,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情况给予公开批评,学生将达到各级纪律处分之前,系部应以书面“警示”提醒学生,经过“警示”仍无悔改,将给予纪律处分。课堂教学的旷课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外出教学、实习、军训等教育教学活动,按一天8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学生处直接处理并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院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按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本科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具体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一) 公共必修课:
1、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
2、学生如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一学期初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毕业清考;
(二)专业必修课:
1、原则上实行随堂考试,并按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2、学生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应申请填写《西安美术学院课程重新考核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时间段由系部根据考核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及内容,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选修课:
1、按各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及成绩评定;
2、学生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参照专业必修课考核办法。
3、网络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重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或环节必须补考或重修: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2、课程作业或实践记录、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
3、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4、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六)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缺考”等字样,该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原则,学生对本人所在专业与拟转入专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后,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经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校期间学生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根据我院现有办学条件,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总数控制在该年级本科专业人数的1%以内。
第十七条 高考成绩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
第十八条 转专业前各科学习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其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对某专业具有深厚的兴趣者,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学生个人才能的发挥;
(二)学生确有某方面的专长,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展览、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或有创作研究成果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二)经本人提供材料,学院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学生确实存在某方面特殊困难,并因此无法继续在原所在专业继续学习深造,但仍可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三)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指向与专业结构调整,并征求学生个人意愿,必要时可调整学生的专业或者专业方向;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二)原专业与拟转入专业学制不同;
(三) 原专业与拟转入专业招考科目不同;
(四)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
(六)已达退学处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原则上由拟转学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校。本科生转学工作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学业警告、降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所修课程不合格(文化课60分以下、专业课75分以下)门次累计达到3门以上(含3门),学校教务处给予学籍预警;所修课程不合格门次累计达到5门以上(含5门)应作出留级处理或退学警告。
第二十四条 学业成绩差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时间以完整学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缴纳延长期的学费。
第八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保留学籍、休学时和复学时,应提交申请,经系部核准,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学籍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参加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学活动,可视情况由学校或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保留其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参加学校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活动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以学年为期(不超过二次);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3、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4、休学创业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1、因病、因事无法坚持在校学习的;
2、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总学时数1/3或六周及以上的;
3、因心理、身体等原因所在学校认定暂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4、自费出国留学者;
5、已婚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者;
6、由于其它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劝其休学治疗。休学一般1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有关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由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后续年级的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一)因病或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可给予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达到退学预警等级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予以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陕西省教厅备案;因学生个人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之后,即视为送达。学生需在退学决定生效后办理离校手续;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进行审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课程学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达到培养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修满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进行课程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可持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结业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学习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因故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凡经批准,允许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修满该专业辅修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西安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个人学籍档案,按学年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对当年毕业学生进行学籍档案归档。
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中的基本信息与高考招生信息保持一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出国、参军、休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等,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等相关材料一般由学校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按原规定处理的学籍问题与本规定不符的不再复议,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安美术学院
二0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