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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17

西安美术学院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拓展学院用人方式,提高学院用人质量和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编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19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教人字[2010]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招聘原则及要求

1. 学院事业编制岗位所需工作人员,除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安排外,均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人员按岗位管理,管理方式分事业编制岗位和人事代理岗位。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切实做到明确规划,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2.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范围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 招聘计划依据学院编制制定,院内缺编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开展招聘工作。

4. 专任教师的招聘坚持优化学缘结构,有利于学科发展、科研创作、梯队建设的原则,优先接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阶段不同学缘的优秀应聘人员。本院硕士、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予留校。确因学院专业或工作急需,本人学业优秀,成果突出且有国家级获奖的,经所在院系推荐,学术委员会专家小组认定后可进入考核程序。对有海外知名艺术院校毕业且科研成果突出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 对应聘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采用与其专业相适应的考核办法。招聘岗位实行差额面试。

二、招聘条件

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教师应具有的体貌特征,普通话表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 应聘人员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学术研究能力或专业技能,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专任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应为国内、国际知名艺术院校或具有突出优势和特色专业学科的院校。

3. 应聘人员的年龄上限为:博士(后)40周岁,硕士30周岁。应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确属学术背景好、学术业绩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依具体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4. 应聘专任教师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专业奖项。应聘专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本专业所需相关资质证书。

三、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1.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每年10月做好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教学单位用人计划应由党政联席会成员共同研究制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人事处。

2. 人事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用人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定。

3. 人事处根据学院下达的招聘计划于11月底发布招聘公告。

(二)应聘材料传递及审核

1. 应聘人员应通过学院招聘邮箱投递简历,并及时提交相关自荐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社会兼职、家庭情况等)以及各学习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论文著作等,由人事处统一接收,并审核汇总相关材料。

2. 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并与用人单位沟通后遴选参加初试人员,在通过初试(以笔试方式进行)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组织面试考核。

(三)考核程序

1. 准备环节

各类人员考核前提前一周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应聘人员简况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应聘者到人事处办理体检手续,并在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再参加面试考核。

2. 面试环节

(1) 考核小组组成:面试考核由人事处组织。专任教师岗位考核组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专职辅导员岗位考核组成员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组织部、监察处及部分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组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及各用人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2) 面试内容: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表现,工作态度等;专任教师岗位业务能力包括教学效果,语言表达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术发展潜力等;专职辅导员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业务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也可根据应聘岗位性质和需求增加其他考核内容。

(3) 面试方式:应聘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采取学术报告和公开试讲相结合的形式,时间不超过20分钟,公开试讲须有多媒体运用。应聘人员考核采用差额录用面试方式。

(4) 面试过程:面试常规程序包括应聘人员自我介绍、抽取题目作答、专家提问、应聘人员答辩、专家讨论等。

(5) 面试结果:考核组成员根据面试表现进行打分(百分制),面试结果由考核小组组长填写意见并签字,小组成员签名,人事处负责主持面试考核并现场记录备存入档。

3. 专业能力测试及创作、科研能力考核(专任教师岗位)

应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限时命题创作(试题库中抽取),由人事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对其创作、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举办相应个人成果展览,进行量化评分。

4. 考核材料汇总审核

(1) 专任教师岗位的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公式:考试考核成绩=试讲×40%+专业能力测试×30%+创作、科研能力考核×30%。

(2) 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公式:考试考核成绩=笔试×40%+试讲×30%+面试×30%。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考试考核成绩计算公式:考试考核成绩=笔试×40%+面试×60%。

5. 公示

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拟聘人员,经院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毕业院校、学历学位、录用单位等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学院监察处反映或举报,如有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6. 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人事处通知录用人员与学院签订工作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回避制度及其他事项

1.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05号)精神,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2.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招聘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将直接解除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予以辞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的;

(4)其他违反招聘要求和招聘程序的行为。

4. 公开招聘工作由监察处全程监督,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5.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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