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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财经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09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文件精神,推进学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进一步优化财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美术学院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财经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审查院内重大财经事项的议事机构,对重大经济问题、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院财经委员会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由院长、总会计师、相关院领导及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2人,委员13。主任由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长安校区基本建设业务和分管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科研创作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院内财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处理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各项具体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财经委员会围绕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负责开展学院财经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期审查和论证工作,为学院最终决策提供依据。

1.审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2.审查学院重大筹资、融资计划和信贷活动;

3.审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4.审查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项目和资产处置项目;

5.审查各部门预算调整申请事项;

6.审查学院对外投资项目和计划;

7.审查学院对外服务项目的收费申请和收费标准;

8.审查对外合作办学方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涉及学院经济利益的重大议题;

9.审查有关院内经济、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办法、措施和细则等议题;

10.审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完善等议题;

11.审查涉及学院和师生个人经济利益的校内管理制度等议题;

12.审查其它由院领导委托的财经事项。

第六条财经委员会主任职责:

1.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

2.签发财经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3.督促财经委员会成员落实所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和准备工作;

2.负责整理、总结财经委员会会议纪录,起草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

3.完成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院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院财经委员会审查、审议事项采用会议讨论或文件传阅审议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财经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决议以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院财经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下发执行。会议纪要需如实反映院财经委员会议题审议过程和最终结论。除特殊情况以外,纪要不反映意见分歧情况。

第十条院财经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以上会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具有对审议结论按照统一口径进行解释的权力,同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二条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应不断加强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学习,研究高校经济和发展情况,从学院全局出发,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兼顾国家、学院、师生利益,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不代表具体部门的利益,不能为局部利益的得失而影响整体审议、审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章

第十四条对报财经委员会审议的重大经济合同或经济事项,相关部门要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为统一学院财经政策的制定,强化财务管理职责,院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必须与财务处协商一致,报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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