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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9

西美党字〔2016〕2号

西安美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工作;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基建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项目决算审计结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

(四)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办理资金支付。

(五)协助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建议方案。

(二)在建设全过程基于工程质量对造价进行控制。

(三)对工程付款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工程付款的相关手续。

(四)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监察处、审计处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规定履行对学院基本建设及基建财务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预算

第七条 基本建设预算包括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基建资金用款计划等。

第八条 投资估算是项目投资的总控制额。基建项目在实施前,其投资估算必须经过学院批准。

第九条 基建资金年度预算是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年度支出计划,由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院基建总体规划、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第十条 基建资金用款计划是基建资金年度预算的分期执行计划,由财务处根据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预算一经学院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规模。如需调整,按照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学院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和基建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编制的基建资金用款计划,及时筹措基本建设资金,财务处和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规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按项目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于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学院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控制额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控制额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 以下

1.5

1000.00

1000 ×1.5%= 15

1001—5000

1.2

5000.00

15+(5000-1000)×1.2%= 63

5001—10000

1.0

10000.00

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

0.8

500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00

683+(200000-100000) ×0.2%=883

200000 以上

0.1

2800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材料的管理,确定适当的库存规模。对库存材料应建立材料实物明细账,及时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并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落实责任,严格控制,定期清理,及时回收。

第五章 工程合同签订及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严格按付款程序审批,属于大额资金支付的,同时执行学院大额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核定的工程量形象进度办理,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量变更3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相关会议审议或审定。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坚持凭合同付款的原则。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应合理确定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依据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支付应控制在审核确定量的85%以内。并对甲供材、预付工程款等各种应扣款项及时予以扣除,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5%,余款待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是: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监理方审查确认审签---基建项目管理人确认审签---基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按审批权限由院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主管基建的会计审核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学院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以审计审定价款进行结算,累计付款总额不能超过结算审定额的95%。工程竣工结算时须附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单、固定资产新增报表、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及相关经费审批文件等。工程结算款支付前,应将除监理费以外的其它与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结算。监理费结算应在施工费结算后再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基建、资产管理和使用等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按合同约定予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基建工程实行结算审计制度。工程结算价款的审计按照学院建设工程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资设备、材料及其他款项的支付程序参照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审批,按合同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等各项资源,由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收取或结算时扣回。

第六章 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 安 美 术 学 院

2016年2月29日

主送:院领导,各系、处等有关单位。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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