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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9

西美党字〔2016〕3号

西安美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下达的或学院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高水平大学专项、高校基本运转保障专项、学科建设专项、质量工程专项和小教培训专项等;院内专项主要包括各类专项配套经费及年度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所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要求,确定项目规划期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建设目标,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范围,填写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预算。

第五条 项目申请书需经过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递交学院财务处汇总。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向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须进行事前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申报资料编制学院专项资金预算。并经财经委员会审查,学院相关会议审议、审定后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完工验收负责。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核、预拨和支付等工作;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根据审批后的项目预算,各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处递交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项目预算、项目执行阶段性计划和项目实施结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经确定,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在计划时间内无特殊原因未能实施完成的项目,学院将收回该项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预算原则上应确保在当年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经学院同意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项目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中涉及购买货物及服务的,按照《西安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美术学院招标工作实施办法》办理相应的审计或招投标手续。

项目报销时须提供审计单或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单、合规的发票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中涉及维修改造工程的,参照《西安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美术学院零星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

工程项目报销时须附审计决算报告、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验收单、发票及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七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报销中涉及会议费、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的,按照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对专项资金支付票据的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凡违反财务制度或财务手续不齐备的项目,不予报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审计处及财务处应于年度中期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于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送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对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 安 美 术 学 院

2016年2月29日

主送:院领导,各系、处等有关单位。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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