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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8

 

西美党字2014〕40号      签发:朱恪孝   郭线庐

 

 

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为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各部门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厅局级,三级教授(含三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处级以下人员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但机票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的火车(含高铁和动车)或轮船等城市间交通工具票价的,凭据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不再审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费附加,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我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我院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我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我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我院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派、培训学习和各类竞赛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会议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资料费。

第二十二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工作期间,只报销一个往返(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享受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一般指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有关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历培训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的,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非学历培训

1.在省内学习培训。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制,每天补助50元。

2.在省外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100元。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30元。带队教师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搬迁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探亲报销规定执行《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我院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邀请函或部门情况说明)、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条  我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5日制定的《西安美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在财务处。

附表一: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二: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安美术学院

2014年11月28日

  送:各系、处级单位                              存档2份

西安美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55份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3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4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5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表二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800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600

320

260

80

3

铜川市

600

300

230

80

4

宝鸡市

600

320

260

80

5

渭南市

600

300

260

80

6

汉中市

600

300

230

80

7

商洛市

600

300

230

80

8

安康市

600

300

230

80

9

榆林市

680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680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680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600

300

2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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