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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安美术学院财务报销及借款

发布时间:2015-12-13

西美党字〔2015〕27号

关于修订西安美术学院财务报销及借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系、处等有关单位:

根据《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经院党委会议批准,现对财务报销及借款审批权限(包含学院下达年度预算经费和各类专项经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2万元以内的借款或支出报销由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盖章,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万元以上(含2万)5万元以内的借款或支出报销,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再经分管该部门或该项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10万元以内的借款或支出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借款或支出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再报院长审批;

院长基金由院长统一审批,书记基金由书记统一审批;

单位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报销差旅费时须附“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考察说明,并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销;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学术交流,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参照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被邀请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

上述审批程序完成后,属于预算经费(含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专项经费(含基本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临潼校区经费报销参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学院原科研经费审批权限、基建报销审批权限不变。

根据党委会要求,财务审批权限变更后,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本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 安 美 术 学 院

2015年12月23日

抄送:院领导。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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