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
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各级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任职期间本单位发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损失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而造成设备仪器、家具损坏、丢失的,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按管理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3、擅自将设备仪器、家具挪作私用者;
4、由于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者。
第四条 赔偿规定:
造成仪器设备、家具的损坏、丢失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电子产品类:
1、移动硬盘、U盘、刻录机、驱动器、卡带机、电子词典、汉王笔等:
使用期限超过2年(含2年)无使用价值的,可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单》,国资处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使用期限未超过2年无实体存在的,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按原值的40%由责任人残偿后销账。
2、其它电子类产品:
(1)使用6年以上无使用价值的,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后统一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2)未达到报废年限无实体存在的,按使用年限折旧后上交赔偿金:
①使用1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80%赔偿;
②使用1年以上、2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50%赔偿;
③使用2年以上、3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40%赔偿;
④使用3年以上、4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30%赔偿;
⑤使用4年以上、5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20%赔偿;
⑥使用5年以上、6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10%赔偿。
以上情况还需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责任人赔偿完毕后方可销账。
3、有实体存在的,可由国资处负责回收处置,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单》,人为故意损坏按原值的40%由责任人残偿后销账,其他情况由国资处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二)照相机、摄像机、冰箱、微波炉、空调等设备:
1、使用10年以上:
(1)有实体存在但无使用价值的,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国资处回收后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2)无实体存在的,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按残值每台100元人民币由责任人残偿后销账。
2、使用5年以上,10年(含)以下:
(1)有实体存在但无使用价值的,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国资处回收后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2)无实体存在的,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按残值每台300元人民币由责任人残偿后销账。
3、使用5年(含)内,有实体存在的,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由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国资处回收后销账,不做赔偿处理;无实体存在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使用1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80%赔偿;
(2)使用1年以上、2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50%赔偿;
(3)使用2年以上、3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40%赔偿;
(4)使用3年以上、4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30%赔偿;
(5)使用4年以上、5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20%赔偿。
以上情况还需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责任人赔偿完毕后方可销账。
(三)家具类
1、使用5年以上:
(1)有实体存在但无使用价值的,由国资处负责回收处置,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人为故意损坏按原值的40%由责任人残偿后销账,其他情况由国资处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2)无实体存在的,可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及《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国资处直接销账,不做赔偿处理;
2、使用5年(含)内有实体存在的,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废表》,由处置工作小组出具现场察看意见,国资处回收后销账,不做赔偿处理;无实体存在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使用1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80%赔偿;
(2)使用1年以上、2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50%赔偿;
(3)使用2年以上、3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40%赔偿;
(4)使用3年以上、4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30%赔偿;
(5)使用4年以上、5年内丢失,按照原值的20%赔偿。
以上情况还需填写丢失备案单(注明原因),责任人赔偿完毕后方可销账。
(四) 责任人可以以现金形式上缴赔偿款,也可以以同等类型的实物进行赔偿,须在审批手续完成后一周内履行赔偿责任。被损坏的固定资产经修复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赔偿款金额的120%通知财务处在当事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处理程序:
仪器设备、家具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院主管部门)。凡属责任事故,本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按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即原单位价值或总价在千元以下的由系(处)部门领导审批,报处置工作小组备案;千元以上的由系(处)提出审批意见,转处置工作小组核定,由院主管领导审批;单价在1.5万元以上或总价在3万元以上的转处置工作小组核定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 减免或加重赔偿: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失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偶有疏忽造成的损失,情节及影响较轻者,可经相关报批程序后减免赔偿金额;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的;
2、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其它不可控的客观或特殊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