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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0-07-20

     

    西安美术学院建校于1949年,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八大美院之一,拥有美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艺术学三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之一,被陕西省列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学院秉承“艰苦创业,追求卓越”精神,恪守“弘美厚德,借古开今”校训,坚持周秦汉唐文化、延安革命文艺、西北民族民间艺术、“长安画派”和“黄土画派”四大传统,夯实绘画、书法、美术史论、中国民间美术“四大基础”,注重学术前沿,突出办学特色,以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美术院校为办学目标。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的文件要求,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培养复合型、研究型专门人才,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20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近三年(20177月毕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实施由招生处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制

    序号

    招生专业

    国标代码

    招生计划

    学制

    学位授予门类

    1

    动画

    130310

    最终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为准

    2

    艺术学

    2

    美术学

    130401

    艺术学

    3

    绘画

    油画

    130402

    艺术学

    版画

    艺术学

    水彩与综绘

    艺术学

    4

    雕塑

    130403

    艺术学

    5

    摄影

    130404

    艺术学

    6

    视觉传达设计

    130502

    艺术学

    7

    环境设计

    130503

    艺术学

    8

    服装与服饰设计

    130505

    艺术学

    9

    工艺美术

    当代手工艺

    130507

    艺术学

    陶瓷与玻璃

    艺术学

    10

    中国画

    130406T

    艺术学

    三、报考条件

    1.具有勤奋刻苦的品质和报国兴业的远大理想,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20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近三年(20177月毕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目前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

    3.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4.体检标准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2020718900—20207251800开通西安美术学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网上报名,考生登录https://user.artstudent.cn/login/10729.htm 或艺术升APP,进入网上报名系统。

    2.报名流程如下:

    填报考生信息→选择报考类别→缴纳报名考试费→上传报考所需资料[考生照片、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等待审核报考资料网上打印准考证。

    凡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办理「网上报名与缴费」手续。未按规定流程报考或报考手续不全的视为报考不成功,不得参加考试,不予退费。

    考生必须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凡不按要求报名,误填、错填网报信息,填报虚假信息等造成无法考试的后果均由考生自行承担。

    3.网上缴费:考生招生考试费按每人200元标准缴纳,须考生本人进行网络报名及缴费。

    4.学生须于20207251800前按照要求将报名表(见附件1)、毕业证、学位证、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扫描成PDF格式后(报名表和承诺书需考生签名),打包统一命名为:第二学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姓名,并发送至报名邮箱xafazhaosheng@163.com,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截止日期过后发送的报名表视为无效报名。

    五、考核与录取办法

    1.考核内容

    1)专业基础,满分100分,时间:4小时。所有考试用纸由我校统一提供,考生不得自带任何纸张进入考场。画板(不小于四开,不得有任何文字和图案)、颜料、画笔等考试用具全部由考生自备。

    2)面试,满分100分。从专业综合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以上三项均以提问对答方式完成。

    *面试交验的材料(面试时由考生本人携带)

    考生个人材料:报名表、诚信承诺书、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本人近期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作品5件(7寸彩色照片),报考美术学专业,交近两年内完成的专业论文1篇(若发现所交作品与本人专业水平不相符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

    ③其他获奖或者发表材料原件。

    2.录取办法

    按照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在考生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专业创作、面试成绩排序录取。

    考生考核总成绩=专业基础成绩+面试成绩。

    3.结果公示

    拟录取名单将在西安美术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3日,无异议者,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录取。

    4.相关说明

    1)被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入学报到时,将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和复查,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能提供或不属实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统一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

    六、考生注意事项

    1根据我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考试将在2020728日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和安排等事项,请在考试前一天15:00后访问http://www.zhshch.xafa.edu.cn/(西美招生信息网)或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xafazs(西美招生)”查看考场安排,请考生关注。

    2.考生凭我院专业准考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的考生禁止进入考场;如身份证丢失,必须携带户口本,查验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

    3.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图片或文字资料、色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4.所有考试用纸由我校或考点统一提供,考生不得自带任何纸张进入考场。画板(不小于四开,不得有任何文字和图案)、颜料、画笔等考试用具全部由考生自备。考试不得使用定画液。色彩科目考生可自备直流电(充电式)吹风机。

    5.请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中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的,立即取消其应试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管理部门。

    七、培养及管理办法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2.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将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将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3.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我校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5.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八、监督机制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简章开展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选拔条件、选拔结果向社会公示。学校监察部门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29-88232891(校监察室))。

    九、附则

    1.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2.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3.学校不组织、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的补习、辅导、讲座等。

    4.招生信息网:http://www.zhshch.xafa.edu.cn/index.htm

    招生处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

    报名平台“艺术升”客服电话:0571-89265529

    官方微信公众号:xafazs(西美招生)

    5.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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