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工会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对院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状况进行审查,会员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会财务制度等,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选举院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熟悉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一般应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工会干部、财会人员、审计及相关领域专家和会员代表等。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空缺,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工会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三)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督促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在院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人员变动时,负责监督财务、财产的清查和交接。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向工会干部和全体会员宣传国家和工会的财经政策法规,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事前审查院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事中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事后审查决算方案,做到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院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以及院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院工会及被审查的部门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院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对于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院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工会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