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西美院字【2018】3号
为了完善西安美术学院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和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112号《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陕政办发【2009】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9】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0号《关于中央驻陕及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西安美术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在职、退休)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编制人员由医保办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发放个人社保卡,参保第二个月起享受省医保待遇。参保待遇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112号《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西安美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附中学生)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每学年入学时由院财务处代收,执行当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率。大学生医保证发放、参保及续保手续由医保办统一办理。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停保。毕业后转入户口所在社区继续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西安市)或参加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西安市外)或按照工作单位要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校期间保险待遇执行市政发【2009】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1】40号《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西美院字【2012】46号《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管理办法》。
三、 西安美术学院正式在编教职工享受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工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二次报销。报销办法按西美院字【2014】11号《西安美术学院教职员工基本医保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的管理办法》。
四、西安美术学院离休教职工医疗费按照陕教人办【2015】39号转发《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在本院按规定报销。
五、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参照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六、西安美术学院正式在编女职工生育费在本院按规定报销。
七、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西安美术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按照陕人社发【2017】20号《关于中央驻陕及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细则按照陕人社发【2016】23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参工管理单位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八、西安美术学院人事代理教职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事宜由人事处办理。
九、 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所安排的医疗保障,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从学院医疗费中支出;学院实施的公共卫生活动、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宣传等产生的费用由学院公共卫生费用中支出。
十、本办法解释权为院卫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