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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2-28

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为推动西安美术学院学术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院发展中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学术评价、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教学和科研创作成果及奖励办法的认定或审议、科研机构及专业设置、学术争议的裁决、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查和处理、重大学术交流项目立项、规划的审议等,并组织或指导上述事项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在编人员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可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不超过19人。根据需要可聘请院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担任以上职务的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直接管理、统一部署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者,可以留任或离任,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其年龄可放宽至63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4年一届的任期时间限制,增补或更换学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增补、连任(留任)或不再担任委员的办法,即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分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建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直属院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实行单独预算,经费使用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执行。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兼管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传统美术与西部美术研究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 职 能

第十条:研讨并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创作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为学院的整体发展提供宏观的学术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审议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招生的标准与办法等重大事项;评议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第十二条: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引进人才、选留教师以及招聘教辅人员的资格;参与荣誉称号和荣誉、客座教授的审议及职称评审工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第十三条:对学院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创作进行评估督察及对各研究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进行评议和指导;对各类自主设立的奖学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进行审议;对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创作资助计划和奖励办法进行审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上报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四条:组织和指导学院重大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评议学院对外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协调各专业的学术活动与学科建设工作;审议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的有关事项;研究、回应有关学术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最终决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可通过秘书长向主任提交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采纳。学术委员会重大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重大决议必须获得与会投票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须向院级领导、学术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系处级领导及正高职称的教师提交。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议、评审、审议结论,一般按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报院党委会审定。对于评议、评审及审议的结论,如需要将通过不同方式以决议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对决议及相关问题的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等。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学术委员会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院的整体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其开展的学术讨论、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学院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以基本的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和职业道德,积极开展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的发展动态和教育部、教育厅及学院有关管理制度、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学术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提前请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获得许可。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包括1年内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达2次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或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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